wto体制下文化政策措施的困境与出路_基于_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_的思考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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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体制下文化政策措施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陈卫东石静霞(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29)摘要:文化产品具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属性。WTO成员对于是否应在WTO体制中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问题持不同态度。WTO现行规则中并不存在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条款。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回避了文化产品在WTO现行体制下是否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但通过否定中国关于产品分类问题和援引GATT第20条(a)项公

2、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主张而进一步否定了文化产品在WTO现行体制下具有特殊性和可能享有的文化例外待遇。可见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属性在WTO现行规则中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经过适当的法律协调和相关成员的长期努力,才有可能使文化产品在WTO体制中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关键词:WTO文化产品文化政策文化贸易一、问题的提出: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中美两国关于文化产品的贸易争端由来已久。自中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美国一直对中国实施的有关出版物和视听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限制措施持不满态度,不仅在历年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

3、报告中将该问题作为中国不执行WTO义务的一个突出方面,而且在中美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磋商中多次提出该问题。中美双方就该问题协商未果后,美国于2007年4月10日向WTO提起申诉(以下简称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历经近3年的诉讼,2010年1月1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修改的专家组报告。至此,中美之间围绕该问题的贸易争端告一段落。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成员围绕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争论远未结束。相反,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给中国带来的深入思考才刚刚开始。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的争议措施涉及中国

4、政府针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多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发布实施的,其调整范围既涵盖出版物(书籍、报纸、期刊等)、电影、视听产品等传统文化产品,也涵盖电子出版物、网络音乐等新兴文化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不同,文化产品包含了有关价值理念的内容,该内容影响使用者的情感、认知甚至是非判断。正因如此,文化产品又被称为精神产品。然而,在如何理解文化产品属性的问题上,各国的着重点大相径庭。以加拿大和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国家强调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他们认为,文化产品是特定的文化身份的载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远远超出了娱乐消费品的意义。最重要的

5、是,文化产品本身传递着固有的文化特征和价值观,因此,大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CFX030)52WTO体制下文化政策措施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规模的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在让输出国获得丰厚经济利润并顺利输出其主流价值观的同时,也会对输入国保护和促进自身文化身份的政策目标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如果对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实行完全的市场主导,则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允许适当的政府干预。因此,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应该受制于贸易规则,或者至少应适用特殊的贸易规则。相反,少数国家特别

6、是美国更强调文化产品的经济属性。美国主张文化产品首先是市场化的商品,应推行完全的市场主导,适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规则同样适用于文化产品。美国还认为,一些国家强调文化产品特殊性的目的是为抵制美国文化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寻求借口,相关的文化政策措施不仅违反贸易规则,而且损害了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由于对文化产品的属性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美国与其他国家在是否应在WTO体制下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问题上也看法迥异。由于美国的持续反对,WTO相关成员试图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获得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努力多次受挫,以欧盟成员国(特别是法国)和加拿大等为代表的W

7、TO成员转而在WTO体制外寻求解决方案。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宣言)。2005年10月20日,UNESCO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明确承认文化产品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不应将其视为仅具有商业价值,且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在其境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包括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几

8、个问题:WTO体制是否考虑了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并给予其特殊待遇?WTO的现有规则是否能够保障各成员为维护自身文化身份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权利?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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