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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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于1987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以及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

3、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居住在西

4、藏自治区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公民,保留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以及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5、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投票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原户口所在地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六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

6、,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七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7、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七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为选民所信赖的人

8、。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选举实施细则,向选民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选举实施细则,按照法律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订本地区的选举工作计划,组织训练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分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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