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训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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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高等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邹睿2111302013法学11【摘要】我国《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行使的职能大多具有行政性,这就决定了高校必然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然而现实中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大量滥用和错用的现象,近几年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因此探讨高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其自由裁量

2、权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词】自由裁量权、高校、规制本文所论及的高校自由裁量权是指高等学校在管理学生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条例的授权,自主细化管理规则,制定校纪校规,并对违反其规则的行为自主判定并作出处分的权力。虽然,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制定校规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近年来随着学生将高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件不断增多,人们也开始考量高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所谓校规其内容本身的合理、合法性问题。如“考试作弊者一律开除学籍”“英语四级未通过的学生不予授予学位证书

3、”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在法制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讨论高校在管理学生的问题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提高其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一、高校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一是行政机关,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明显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判断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关

4、键就在于法律、法规是否有授权其行使行政权力。我国《教育法》第28条的(三)、(四)、(五)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但招生权、处分权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从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权力。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

5、利的事业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各领域的专业性、复杂性日趋增强,导致立法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而必须给予执法主体一定自由选择余地,来提高行政效率。随着社会的变迁,高校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并且高校管理面临的对象繁多,情况复杂,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立法不可能对学校学生方方面面的事情都作出规范,且具有滞后性。这都决定了高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所以学校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可以也应当秉承授

6、权的原则和精神,对存在和发生的相关现象,相关问题作出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二、高校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现状公平和效率是高校自由裁量权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公平的价值目标要求行政裁量排除一切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私的因素。而与此对应的是效率的价值目标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果。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往往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从而导致了高校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自由裁量权背离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况,

7、更甚出现超出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下面列举关于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而引起关注的几个案例:1、纪律处分权的使用不当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就是由于高校在行使纪律处分权不当引起的。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

8、月5日按照(校发94)第068号通知《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包括写在手上等行为”为作弊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已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是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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