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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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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纳德·科斯的法律经济学———兼谈理查德·波斯纳与非其所愿的中国法律实用主义*柯岚内容摘要:1993年,理查德·波斯纳猛烈批判了罗纳德·科斯的方法论,他认为,科斯是“反理论的”或“敌视理论的”。科斯和波斯纳对理论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科斯指出,理论必须在足够的经验证据上归纳得出,并且只用于描述事实;波斯纳则对理论持实用主义的态度,他指出,理论只是工具,对工具的评价标准是它的效用。波斯纳把科斯的描述性交易成本理论转变为用于决策制定的规范性理论,这是对科斯理论的一种误用。关键词:波斯纳科斯交易成本财富最大化反理论1996年,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高居美国法律刊物征引率的榜首。出
2、人意料的是,科斯并没有因此而感到陶醉,反倒表现得有些困惑和无辜:“这是一篇经济学家为经济学家所写的论文,〔1〕对法律学术有所贡献本来非我所愿。”没有获得同行的足够认同,反倒是招来了外行的如潮好评,对一心要把经济学建设得同自然科学相近的科斯来说,实在有点无奈。如今科斯已经百岁高龄了,世间万象应该没有什么看不破的了,人到了这把年纪,多少能参透一点宇宙的奥秘,科斯不会再觉得无奈了,他应该满足于这样一个头衔:一个在法律学界获得了空前认同的经济学家。科斯在法律学界的影响应当首先归功于理查德·波斯纳。众所周知,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学就是借着科斯定理开创起来的。如果影响是用征引率和点击率有效
3、说明的,无论科斯还是波斯纳,在中国的影响都将是他们收益最大的,因为在人数上,中国有他国无可匹敌的法律学术群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波斯纳在不断应对美国主流法理学激烈批判的同时,在中国异域却收获了意想不到的成功。不夸张地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理学,已经深深打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印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成为不折不扣的显学,很多省市的法学会都已经设立了法律经济学分会。2012年暑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经济学”财产法与私法暑期训练营,这是设立于芝大法学院的“法经济学全球化项目”的第一期培训班,学员全部来自中国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然而同样出人意料的是,波斯纳亲临现场,表
4、示了对在中国推广法律经济分析和法律实用主义的疑问,他向在座的中国学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中国是否存在能够容纳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制度结构和法律*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1〕R.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theCitations,71Chi.-KentL.Rev.809(1996).科斯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也表示了他对这种现象的不情愿,“在此,我不想就它[即《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法律文献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很巨大———多说些什么,而想主要考虑一下它对经济学的影响,而这一直不很巨大,尽管我认为它的影响很快就会巨大。”R.H.
5、Coase,“TheInstitutionalStructureofProduction”,inCoase,EssaysonEconomicsandEconomists10(1994),转引自[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23·东方法学2013年第3期文化?”他认为在中国的“民主制度尚未健全”和“法治的观念尚属薄弱”的政治文化内,司法部门应避〔2〕免“实用主义的风格”,而选择去保持“抽象和形式主义”。波斯纳这番表白多少有些强势,他应该很清楚他在中国的影响。然而从阐释学的悲悯原则去看,笔者宁愿相信这不是波斯纳作为强势话语
6、者的恃强凌弱和文化歧视,而是说出了他作为一个美国法官的真实看法。如果中国需要更多的谨守规〔3〕则和法律形式主义,不是在中国学者的呼声下得到反响,反倒是因为一个鼓吹法律实用主义的美国学者的提醒而被瞩目,这又是何等的令人困惑和反讽。法律经济学早已超越了波斯纳的时代,波斯纳可能并不具有足够的话语威力来让他这样教导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群体。但不能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学的一般读者看来,法律经济学很大程度上仍是由波斯纳代表的,也是从波斯纳开始的。波斯纳也应该满足于这样一个头衔:一个在不需要法律经济学的国家获得了空前成功的法律经济学家,或者:一个在不需要法律实用主义的国家获得了空前成功的法律实用主
7、义者。话说回来,即便波斯纳在中国问题上是对的,那也并不代表他所提倡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实用主义就对美国真的适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波斯纳同科斯的论争,对于更多了解法律经济学和波斯纳对实用主义的推动,或许不无裨益。一、波斯纳与科斯之争的缘起自成名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1973年出版以来,波斯纳运用科斯定理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的热情与日俱增,已经远远超过了科斯的理论初衷,法哲学家们怀疑他误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波斯纳对于来自法哲学界的摧毁性批评都没能作出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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