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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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启事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强化我区殡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在区人民政府网、区委社会工作部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诚挚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gmqwsgb@163.com或发送传真至886820

2、86(联系电话:88682086、8882372)衷心感谢各位市民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5日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区居民的殡葬权益,维护逝者的尊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基本殡葬服务实施免费,制定本办法。一、免费对象自20

3、13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区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一)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佛山市高明区部队现役军人;  (四)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 (五)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在异地死亡并在异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同等享受。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费,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100元;(三)遗体吿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300元;(四)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

4、或生态葬、树葬、海葬);(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最高免费限额为1170元。低于最高限额117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核免。高于最高限额1170元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丧属负担。收费标准若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对我区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城乡低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四种群众的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仍依照区委社工部、财政局《转发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明社字〔2011〕46号)文件

5、要求执行。三、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一)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卫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区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还需出具医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死者为驻佛山市高明区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四)具有本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同样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丧事经办人可凭死者在外

6、地火化证、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到高明区民政外侨局社会福利科结报。(五)在区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和殡仪过程中所发生的免费项目才可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没有发生免费项目的不予免除,超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部分自行支付。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内安排,先由区殡仪馆垫付,每月结算一次。区殡仪馆应按时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镇(街道)社工局审核,由属地镇(街道)社工局在《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

7、门审核并盖章。各镇(街道)报区民政外侨局汇总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盖章,再报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费用审核后拨付。(二)实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政策后,区、(镇、街道)财政按4:6承担,并由区财政与镇、街道)财政转移结算。  五、监督管理(一)区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二)区民政外侨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核实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到位。(三)区民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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