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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南沙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南沙区政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X〕67号)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户籍的死亡火化人员基本殡葬服务实施免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减免对象为2014年月曰(待定)后死亡实行火化的属于南沙区户籍的人员。第三条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我区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减免的费用标准和对象范围。第
2、四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街)、区宣传、财政、公安、价格、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辖内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减免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范围:(一)南沙区域内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180〜350元/次;(二)遗体防腐保存(不超过四天)80元/天,最高320元;(三)遗体告别(小告别厅一次)350元/次;(四)遗体火化(普通平板炉)250元/次;(五)骨灰寄存(五年)70元/年,共350元。前款所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番禺区殡仪馆现行的收费标
3、准执行,费用减免严格按照申请减免的户籍人员实际选用以上5项减免项目的情况进行减免,其他殡葬服务项n不纳入减免范围内,n前费用减免最高限额为1620元(遗体火化后,未到殡仪服务单位办理骨灰存放的,最高免费限额为1270元),以后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再作相应调整。第三章减免程序第六条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程序:逝者为本区户籍,其丧属或其他负责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先付款办理遗体火化或骨灰安放等事宜,再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减免申请,村(居)审核通过后报镇(街)审批和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南沙区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
4、《遗体处理通知》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它死亡证明;(三)逝者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六)殡仪服务单位出具的《骨灰安放证》、《公墓安葬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收费票据。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收费票据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申请人报销费用低于我区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超过的按费用减免的最高限额即1620元支付。第八条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的单位(简称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单位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
5、,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第九条本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范围和程序按照《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执行。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条本区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并随减免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第十一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区民政局每年根据上一年本辖区户籍人员死亡人数编报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资金预算,统一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
6、部门在年初将经费统一划拨给各镇街,各镇街民政部门对村居报送的本辖区户籍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的;(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第十四条审批部门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附件:南沙区户籍人
7、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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