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柯桥政务公众信息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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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柯卫公罚告〔2015〕3-8号绍兴县雅悦商务宾馆(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东村,投资人:谢素雅,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1〕第330621M00149号,许可项目:旅店(住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38603,联系电话:13754331268):201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东村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内谢素雅、陈艳、王升、田山凤、张卉5名打扫宾馆客房卫生、提供客房服务的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

2、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我局初步认定你单位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被委托人孙兴宝的询问调查,已查明:你单位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宾馆内从事打扫卫生、提供客房服务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01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发现张卉和新招员工沈雅琴、田庆贤于2015年6月9日领取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谢素雅、陈艳、王升、田山凤4人已离职。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调查终结。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3、的工作。你单位已于2015年6月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具体证据如下:1、2015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内谢素雅、陈艳、王升、田山凤、张卉5名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2、2015年5月6日对被委托人孙兴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宾馆内从事打扫卫生、提供客房服务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你单位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谢素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4、授权委托书及孙兴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孙兴

4、宝接受调查、签收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处理相关事项等,可以代表你单位的真实意思;5、张卉、沈雅琴、田庆贤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照片1份以及3人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目前在岗的张卉、沈雅琴、田庆贤3人已领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

5、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的公共场所管理A1所规定的,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及时改正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1900元。鉴于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人数达到5名,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地

7、址:柯桥兴越路1356号邮政编码:312030联系电话:85585812,85585822联系人:董红敏吕星宇当事人意见记录:当事人签名: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2015年7月7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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