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律师事务所发展道路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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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向股份制转化是必由之路——浅谈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发展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蒋祥爱内容摘要:针对目前学术界对律师事务所产权模式的观点,由于合伙所本身存在的诸如民主管理、财务、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的固有缺陷,笔者提出了向股份制转化是律师事务所必由之路的观点。接着通过对股份制优势的分析,认为此举不仅能克服合伙所的缺陷,又能降低风险,减少利益冲突,利于其长远发展。股份制在其运作模式、体制结构、股权设置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对股份制的探索过程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讨论,针对律师行业自身的特点兼

2、顾到律师执业所遇到的问题,在合伙所向公司化转变的过程中,渐进地进行诸如民主管理、用人、分配及保障等制约机制的改革,构建了其特有的运作模式,并提出了一种股东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立,将人力资本折合入股的股权模式。最后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发展的益处的总结,深化了本文的主旨。主题词::合伙制存在的问题:合伙制存在的问题股份制探索及构想股份制机构与股权设置公司化发展我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落后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某些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3、学术界对于律师事2务所应采用的产权模式,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律师事务只能采取合伙制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的股份形式。也有人认为,从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来看,股份制的公司形式是合伙制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公司化形式的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更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有利于律师业的产业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本人赞同后一种观点。下面就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化发展以及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做粗浅分析。一一、一、、、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主要问题。111、1、、民主管理方面的问题、民主管理

4、方面的问题。现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多采用选举一个合伙人为主任,负责所内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任集多种角色于一身,即是律师、又是管理者,也是投资者,由于主任律师事务繁忙,疏于对所内的管理是难免的;有的合伙所民主管理落实不到实处,出现主任领导一切的局面,把其他合伙人架空了,主任一人独断专行的现象比较严重,合伙的形式名存实亡;有的合伙所出现了轮流“坐庄”,谁都想做主,谁也做不了主的情况。222、2、、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的合伙所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合理的会计科目,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税收方面的改革,合伙

5、所不能如实反映自身的经营情况,产生了收入少列,成本多列,导致从财务帐目上看不出合伙所的真实经营情况。另外,合伙制大多采用提成制,律师的收入与办案数量成正比,这虽然鼓励律师多办案,但也有许多的问题:如,大案、收费高的案件抢着办,收费低的案件少办或不办,重分配、少积累的现象比较严重。3333、3、、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健全。由于律师本身执业的性质决定的,律师执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性很强,加之律师所对律师疏于管理,本身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出现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严,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声誉,损

6、害了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444、4、、缺乏保障机制、缺乏保障机制。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底子薄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在业务、收入方面形不成规模;没有稳定的客户网络,无能力解决律师的住房、交通、医疗、养老等诸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律师的后顾之忧较多。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甚至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导致大量的律师人才外流。针对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态势和我国律师队伍发展的现状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司化的股份制运行模式。二二、二、、、建立公司

7、化建立公司化((股份制(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律师事务所的探索((一(一一)一)))公司化((股份制(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律师事务所的优势。。。111、1、、股份制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众多投资主体组成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这种律师事务所可吸收多元化的投资,从而使事务所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由于股份制经营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和运行规则,其规定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能通过公司的权利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独立的、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保证了三者的优化组合。

8、42、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强化科学管理。在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由董事会聘请精通管理的人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如收案收费、案件讨论、学习培训、业务拓展、联合兼并、宣传策划、会务接待等事宜。股东行使选举权、表决权,享有分红权;董事行使重大问题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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