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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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

2、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研发项目依法被确认为技术开发项目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报享受本年度(企业纳税年度)相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3、设备调整费;4、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5、技术图书资料费;6、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7、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8、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9、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10、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第五条市经贸委、市国税局、

3、市地税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我市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一)市经贸委负责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指导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支出预决算与经费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确认。(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相关优惠政策的指导与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为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初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

4、惠政策的宣传和企业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事宜的办理。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每年组织实施两批《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第八条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第九条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是:(一)市经贸委每年分别于第一、第三季度,在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信息,组织企业申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二)企业自愿向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创新项目立项书面申请。立项申请中应包含:项目名称、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等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

5、和技术路线、研发起止时间、技术开发费预算和来源、计划购买研发仪器和设备清单等内容。(三)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经贸委,同时将项目初审意见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抄送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四)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立项依据。第十条市经贸委通过重点跟踪指导,促进项目计划的实施。第三章确认第十一条列入《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个年度可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直至项目完成。第十二条每年第二、第四季度,

6、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确认本年度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第十三条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程序是:(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标准文本格式,向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初审。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委。(三)核实。委托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申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四)项目确认。根据核实情况,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技术开发项目名单;由市经贸委出具《青岛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第十四条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可在本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7、持《青岛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青岛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科目和发生金额的有效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事宜。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企业技术开发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第十六条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企业用于研究开

8、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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