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城道路作为集贸场的批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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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

2、批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对城市道路没有损坏;(二)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西区域内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审批的申请对象为单位或者个人。六、申请材料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要提交以下材料:(一)

3、《申请表》(3份);(二)申请报告及占道平面图。(三)占用期间承诺书(原件)1.不损坏城市道路及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承诺;2.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承诺;3.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承诺。(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六)城市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2.桂财综[2007]54号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性质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路经营性181282非经营性121063建筑性8631单位:元/平方米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3176投诉电话:0779-3960658附件:1.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

5、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经营性(非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个人)(盖章)联系人用途原因联系电话占用地点申请日期申请占用面积人行道长()米Χ宽()米=m2其它长()米Χ宽()米=m2申请占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市政主管部门意见(签章)占用地点示意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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