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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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精品资料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第一章 导 论  【考点复习】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2、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完全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3)国家。

3、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第二

4、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精品资料分享word版本-精品资料更多会计实务精品:点击阅读>>>(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

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6、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

8、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精品资料分享word版本-精品资料更多会计资料下载:点击下载>>>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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