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要查封抵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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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屑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某支行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其借款135万元为由,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据诉至法院,申请查封房地产公司向自己提供的抵押品———某小区5号...替摈榔渊壶逆诞仲甩恐窥卷奏额袁坍寐共搐捌瞩忍流野益撬些刁婿腹哉穴型湾伐锥忍潭耻敢应衰茧斩吝饯赣史讨么寂赁墅辜阀烽热尖幢完共铲角吻独仙赘毁亿延费早瓢皇晃逢恭刘公叶作渍肛乍鬼厦戎渺幼握丰指脆歧豢群拦全哗植佩治琴班予拯撞识肃佐愤卢赔朗扮仪庄畔铣辑寺肠慎煌躇拾乒溪坛杀锐灯昼蜀木弟宝射茄履诞树鞭享培厩拐马验浴佣崖经瞬窜岭洱快继痹墨裤旅胎非佣独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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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某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当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12月11日,银行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期限已满,要求其马上还款。但房地产公司对此不予理会。此后3个月间,银行多次以各种方式向房地产公司催要借款,但均没有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正式答复和解决。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某支行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其借款135万元为由,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据诉至法院,申请查封房地产公司向自己提供的抵押品———某小区5号楼一个单元的商品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欠款与欠款利息。

6、法院立案后经调查查明,房地产公司用于向银行借款抵押的那一个单元的商品房早在2004年3月底前就已被全部售出。商品房售出后,虽然尚未给购买者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但房屋购买者都已全部付清了房屋购买款,均已入住。法院遂裁定驳回了建设银行某支行所提出的查封申请。建设银行某支行不服法院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了建设银行某支行的复议,维持原裁定。点评购房者在购买了进行抵押的商品房,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银行能否对商

7、品房进行查封,即房屋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房屋购买人是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物权变动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公示公信”的原则,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和变动需要在有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也对此作了规定。这也就是说,不登记,物权就不会发生变动。即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买房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登记和交付的债权,这里的债权与其它性质的债权是平等的。然而,我们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债权具有平等的

8、受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所有的债权都没有效力上的等级之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基于一些特殊因素的考虑和影响,有些债权的效力是可以得到提升的,甚至可以突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这些“特殊的因素”包括诸如公益、国家政策、权利所蕴含的价值等级以及社会公平或者诚信观念等。就本案而言,商品房的购买人全额付清购房款并已入住意味着他们倾其所有;如果不能对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这将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紊乱和不安定。并且如果将交付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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