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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主讲:扬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朱卫斌2012年2月65第一部分收入方面需要关注的政策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教材P.101)的调整栏目反映:涉及到收入方面的纳税调整事项共计有18项,主要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即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其实质是资产的权属发生了转移)、接受捐赠收入(即按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会计于税收规定现在基本一致
2、。但比如,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折扣、折让需要调整)、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即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的收入确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等)、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持有收益的确认、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其他”栏目中应作调整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以及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等等。几年来,总局每年都对涉
3、及应税收入方面的政策作出微调,对涉及以前年度政策调整的内容本次不再展开说明。2011年度在应税收入的调整方面主要有三项政策变动,但涉及的企业面都不大。具体政策规定介绍如下:65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见教材P.1]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
4、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文件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
5、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6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读意见】: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企业应该重点把握如下几点:第一、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虽然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
7、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不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当期全部用于支出形成当期费用,则这笔收入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效果都是一样的。只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以后几个年度的支出后购置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时,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上。65第二、企业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8、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最好相关部门通过正式下文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第三、无论是财税[2009]87号还是财税[2011]70号,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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