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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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人社发〔2013〕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2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但不得违反本裁量基准,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厅将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将及时纠正,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25日(此件依申请公开)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劳动关系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8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

6、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7、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28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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