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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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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侵权法思考 提要: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常态社会作为立法社会背景,但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一般法律效果表现为因不可力或意外事件而免除责任。应急社会背景对地震中部分行为人提出了新类型的作为义务,对地震后特殊行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有所提高,并适用特殊损失分担规则。 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汶川的里氏8级特大地震,造成了灾区人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绝大部分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该通过政府和民间组织提
2、供的各种社会救济来补偿;也有少数情况是可归责于人为因素的损失,需要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来赔偿。笔者认为,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侵权法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常态与应急:侵权责任立法的社会背景 历史上,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对生物进化和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有过巨大影响,因此,从罗马法开始法律就已经涉及了地震相关问题。后世各国民法典一般通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免除责任。在此立法技术处理基础上,各国民
3、法典的制定以常态社会作为立法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立法自然也不例外。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灾害已经从完全被动的承受,发展到了积极预防和减轻损害的阶段;而随着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密切程度的增加和社会结构单元的功能化,抗灾防灾已经从个人行为逐步转变为集体行为和社会行为,部分组织和个人基于在社会组织结构的特定功能位置而承担更多的防灾减损义务。因此,在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停留在前工业化时代的思维中,仍然简单的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处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在侵权法
4、领域,应急社会背景下的新类型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提高,都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其他法律部门已经针对应急社会背景进行了特别立法,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2003年非典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医疗
5、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部门规章。在本次汶川发生地震后,卫生部连续发布了《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鼠疫、炭疽)应急处理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和《汶川地震灾区医院感染防控指南》等文件。相比之下,对此问题民事立法稍显滞后。笔者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未来《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无需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法律适用作出特别列举性规定,但应该考虑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注意义务提高和不
6、作为义务的产生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的一般法律效果 严重自然灾害在侵权法上的一般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
7、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我国环境法领域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较为完整,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外,《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项,均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略有不同,第85条第2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其他领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1项特别提到了因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法谚有云:“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我国民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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