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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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上)童之伟、刘仁文、章立凡、张鸣主讲人: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章立凡(著名近代史学者)  张 鸣(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13年9月18日(周三)晚7:00-9:00  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影响力中国网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在中秋节来临之际来到公民宪政讲坛第19期,今天的题目是“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这是最近比较热的题目,今天晚上是多学科切入。简单介绍一下几位主讲老师,这是童之伟老师,他是宪法学方面的专家

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二位是刘仁文老师!刘老师是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刑法研究室的主任。第三位是我们的章立凡老师,章老师是著名的中国近代史学者。最后是张鸣老师,是人民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相信大家对这几位老师比较熟悉,他们是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也是网络上的资深用户,我就不多说了,下面把时间交给童老师。  童之伟:谢谢各位出席!今天特别有幸跟刘仁文先生、章立凡先生和张鸣先生一起来讲讲这个问题。我是这四个人中间唯一做宪法的,这个问题主要是一个宪法问题,所以主办者安排我先讲一讲,希望主持人

3、帮我把握一下时间,不超时。  我原本自己写了一个稿子,题目叫“追责网络违法言论的一些界限”,这原本是应南方某刊物邀请写的,写完后,已经编好了,但他们的领导指示要拿下来,结果就拿下来了。所以今天在这里谈谈我在这方面的主要观点。  我感觉到这次整治网络违法言论,首先我得说这有相当的必要性,网络上确实有很多发表违法言论的行为,还有不少坑蒙拐骗的情况,这点要肯定。但在做这件事的时候,我们看到有两个主体在合作操办这件事,好像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宣传部门在配合,我看是这样的格局。在他们操办这样的事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些现象:  治理网络违法言论总的来说是暴

4、风骤雨式的、有点运动式执法的感觉。众多媒体报道,这个夏秋之交全国集中整治网络谣言:河南省两月查办涉网案件463起、批捕131人;武汉破获掌控312个大V的造谣公司;内蒙严打网络传谣抓52人,行政拘留21人;浙江省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案件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关停网络账号等207个,等等。从报道看,全国各地还为此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  另外,我们做法律的人尤其关注的是里面有些偏离了法治轨道情况,偏离法治轨道的情况有一些例子。比如说一种情况是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分,历来属于社会公德和或者道德犯错的问题,现在搞成了违法甚至犯罪。以

5、前涉及公德领域的问题,如沙家浜,有人把那个阿庆嫂,说成阿庆出门后她在家乱搞男女关系的人、说成破鞋。这种东西一直是作为道德问题处理的。  但这次在运动式执法有点不一样了,比如说对电影塑造过形象的狼牙山五壮士,有人调侃了他们,说了一些有损他们英雄形象的话。这确实不对,但这种不对属于社会公德等道德层面问题,但结果被行政拘留,作为行政违法来助理。还有“秦火火”...,他谈论和调侃一下雷锋,有贬低雷锋的意味,这很不好。但是,且不说后来有人举证他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就算完全是凭空捏造的,那点事也还是一个社会公德问题,但这次把他发表那些言论的行为,不仅作为

6、违法,还作为犯罪证据提出来,这就很有些离谱了。这次整治言论违法,同样的例子在全国估计不是少数,只是披露不多而已。总体来说,这次是把违法和不违法的界线、道德和法律的界线搞得严重混淆了。  再说违法的性质或程度问题。因为运动式的执法,追责往往较法律的规定加了码。如果是一般行政违法,按道理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这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也作为犯罪追究刑责了。这样的事例相当多。抓秦火火的是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经营,一个是寻衅滋事。对此我的结论时候:他在寻衅滋事罪名下的所有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其中要么是一般的道德问题,多数只能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7、法,且可能有些事由于时效和程序方面的原因已不宜于处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关公权力方面老把一般的民事侵权往刑事上扯,作为犯罪证据,这样的事比较多。如秦火火,他针对张海迪、罗源兄弟、以及针对李双江夫妇的那些话,这应当说还是民事侵权,被侵权者如果自己认为名誉权受侵害,他们应该自己出来通过司法路径追责,但现在都被公安当做犯罪证据提了出来。这样的做法偏离法治轨道比较明显。刘虎实名举报的情况,性质同这个差不多。当然,依法律规定,疑似被侵权者可以提出刑事自诉,但他们毕竟没有提。  前面说到的那些违法或不违法的情况,按当时有效的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为了

8、把这些原本不算犯罪的行为入罪,一些掌权的机关和部门就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曲解《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把里面讲到的“公共场所”扩大到虚拟的网络上。“公共场所”里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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