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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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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困境摘要在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其毁损或者灭失时,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关于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关系处理,解除一元论与并存模式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合同法采用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下,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制度设计避免两者的交错或者制定出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挑战。关键词风险负担合同解除适用困境交错避免一、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概述"风险”一词属于舶来品,从词源上考察,其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风险的
2、不确定性,二是指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合同法意义上的“风险”,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危险状态下,由合同的何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在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嗣后履行不能的场合,债务人得免除债务,这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然而,在债务人的债务被免除后,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价金风险,司法实践做法各异,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主张。概括而言,关于合同风险
3、负担的一般规则,各国立法一般存在以下三种立法例:一是合同成立主义,即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以合同成立为准,一旦合同成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而不论标的物是否为买方占有或者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于买方。二是所有权主义,根据这一规则,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相一致,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来分配合同标的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所有权移转以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移转以后由买方承担,而不论货物交付与否。三是交付主义,这种规则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志
4、,即标的物一经交付,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承担风险,而不论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交付主义逐渐取代合同成立主义与所有权主义而成为主流观点,不仅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交付主义原则,而且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改变观点,开始接受这一新的规则,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看,亦也采用了这一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关于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模式而言,我国亦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体例
5、。笔者认为,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体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首先,在交易实践中,财产可能会暂时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并为相对人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财产所有权内容分离的状态下,只有标的物的占有人才具有风险防御的能力。其次,交付主义能够维系利益享有与风险负担之间的平衡。享受利益者亦负担风险是公平理念的必然要求,交付以占有的移转为特征,其决定着合同标的物事实管领力的归属和利益的归属,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原则有助于践行“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在”的公平正义理念。再次,交付主义有利于形成风险防控机制,减少纠纷发生。如果风险负担的标准和责任
6、是明确的,占有标的物的当事人就会积极作为以防止风险发生,即便因风险发生而产生纠纷,争议的解决也相当便捷与迅速,因为通过考察标的物的占有移转这一客观事实即可判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二、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在合同履行障碍的特定情形下,使当事人从其所负担的债务中解放出来的功能,这一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存在功能交错。然而,在风险交易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设计上,立法者未能将两者的适用前提予以明确区分,因而功能趋同的制度设计往往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因此,在合同履行不能的特定情形下,是依据风险负担规则来调整给付与
7、对待给付,还是依据解除制度就给付与对待给付作出清算,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所在。在“孙红亮以分期付款期满所有权转移方式承包车辆后因在期间内车辆被抢灭失诉中原汽车出租租赁公司退还抵押金和按已交款比例分享保险赔款案”中,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价款,并依约缴纳“抵押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依约开始履行合同。某夜,原告驾驶的本案车辆被抢,原告随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通报了出险事宜。经多方查找,被抢车辆未有下落。保险公司与被告签订该车的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要求返还
8、抵押金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抵押金等。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外的剩余价款。在该案判决中,法院采用了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混用的做法。法院认为,依据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后,不论所有权转移与否,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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