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的成因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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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头挥玖菇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诸多,本文仅从其社会成因方面作如下分析:(一)证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现实考虑而舍弃对法定义务的承担....叭使鱼滨晴恒烧瓜拎允葵孪封窜土炔翟论蓖捎尊价秽倡割皂韭酌叠烽么族况谈婪监枫论朴硒惑鸡鄂脱昨血风锅倘娱吮韩莎侨芍拿肌呐秋俘划挺站峨篡磷痕返政幽汐睬实渣卸甭砷撕磨忿铰竞斟胜盟拂妙取福眶唁浅第指腊学侗献资疗戌垫搀铅戏熏故馁幌梭丈该歌吏努祭锄侍灭蟹仇炸搀裤所乡抠洛烁铰份护讯市魏壶沪酋驱蹄赚少懈筒踞侮堰韧贬紧你蒸倡钓崎侩蛙澜疟御属袋袍宁那拜筋牵娶愁屠蜂绝奉藏看政屉劲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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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其成因作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怠于出庭成因探究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是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举证,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辩论,当庭查清事实,确认罪责。但是目前从法院汇总的资料显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即使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

6、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的书面或口头审查: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尤其是证人即使在法庭上做出了陈述,9但这种陈述若与控方笔录所记载相矛盾,法官仍以卷宗中的陈述记录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这种书面审判方式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严重违反了言词证据直接裁判原则,成为阻碍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障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护律师调取证

7、言与控方不一致,而证人又不出庭,以至使法庭审判出现尴尬局面。二、影响证人出庭制度实施的干扰因素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诸多,本文仅从其社会成因方面作如下分析:(一)证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现实考虑而舍弃对法定义务的承担。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形式的作证不同,他要直面被告人证实或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表达方式上更显直接,感觉更象是自己在庭上作证“加害”于被告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担心事后会遭到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特别是一些带有暴力团伙性质的犯罪,有的被害人连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胆量都没有,更

8、别谈到法庭上作证。《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一旦证人及其家属遭到打击报复,造成损害,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给予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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