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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下释阐涵内立独法司中境语政宪末清于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清末宪政语境中“司法独立”的内涵阐释下 宪政神话下的“司法专官论”以自身特性极大地影响当时司法独立制度的架构以及其后的运作,而它与“制度崇拜”的司法独立相比较,表现出以下显著不同的态度与特点。 1.具有强烈的问题针对性,不是空泛地谈论救亡。“制度崇拜”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误读”,急切的心态是其特征之一。在急切心态下清末官员强烈地感受到救亡的紧迫性,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总在锅上团团转,但找不着一条具体的出路。而“司法专官论”强烈地针对“司法无专官之弊”这一具体问题,他们提倡司法独立,“首先被看作是解决几千年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体制
2、下效率低下、司法腐败的一剂良方”。(52)正是这种明确的问题意识,意味着清末官员对司法独立的认识从直观感受迈向了理性思索,也只有这样才可能说服当权者,赢得民众赞同。 2.着眼制度改革与建设,政治参与性强。“制度崇拜”作为一种感性的体认,其言论的功能与效果往往只是一种情绪的抒发,至多体现一种行动决心的释放。在司法独立的言论中,真正产生政治参与功效的还是“司法专官论”。在“强调权限划分”中,我们已看出,这些清末官员正在进行一种“如何司法独立”的讨论,他们着眼的是制度的改革与建设,超出了一种单单证成司法独立的讨论范围,因此,“司法专官论”对清末
3、司法独立的实践起着主导作用。... 3.注重于切实可行,试图以中西皆用缓和文化冲突。在驳斥反对“司法独立”的言论中,“司法专官论”明显地体现了对切实可行性的注重。当然,这也是由上述两种态度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宪政神话下的“司法专官论”蕴涵有中西皆用的倾向。它不同于“文化误读”中所出现的“中西混(淆)用”,因为除了运用宪政神话的说服威力之外,它往往还体现出警惕中西差异并试图缓和文化冲突的倾向。例如,沈家本说:“顾古今中外风俗不尽同,裁判之事即不能尽同。不同者而必欲强之使同,其势必有所阂,由阻力生焉”。(53)又说:“中国今者方议改裁判之
4、制,而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54)在这样的认识下,沈家本提出缓和文化冲突的方法,“是在讲究斯法者,勿求之于形式,而求之于精神,勿淆群言,勿胶一是,化而裁之,推而行之,期变通尽利,平争讼,保治安,阻力罔勿消,而势亦无所阂矣。古今中外之见,又何必存哉”。因此,这种司法专官论,既有西宪精要,又得司法专官中传统理据,直指具体问题,缓解文化差异,最近中西皆用之本旨。 三、认同与选择:立宪主义“大权政治”下的一项措施 前面提到,在文化交往深入后,“文化误读”会被克服和消解。在清末官员的司法独立言论中,可以看出这种现象及其过程。特别是那种宪政神话下
5、的“司法专官论”,通过与反对司法独立派的交锋,明显深化了对司法独立自身问题的认识,而不再单纯地直接从宪政大背景来论证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随着第二次“宪政考察”的开展,清末官员渐渐能较透彻、精确地理解立宪主义之精神与实质。在这样的境况下,宪政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清末官员心里逐步清晰。换言之,西方宪政文化中的司法独立话语,已能被当时的官员所准确理解和把握。 预备立宪前夕,由端方所奏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是官员们较早的深刻把握宪政精神的言论。虽经考证,该折系梁启超代笔,但这种对宪政准确的理解已经进入了官方言论中。就像闸门一旦打开,
6、洪水的奔涌再也无法阻挡,它是启蒙的素材,为今后清末官员真实地理解宪政精义做好了前期铺垫。此折言:“立宪之所以异于专制者,于宪法之有无别之。所谓宪法者,即一国中根本之法律,取夫组织国家之重要事件一一具载于宪法之中,不可摇动、不易更改,其余一切法律命令皆不能出范围之中。自国主以至人民皆当遵由此宪法而不可违反。” 在此言论中,我们发现君主被限制在一个更高的法律之下,这种法律正是宪法,并且这种宪法并非通常所指的由国家颁布的法令,而是“取夫组织国家之重要事件一一具载”的国家之根本法律。正因它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法律,所以“其余一切法律命令皆不能出范围之
7、中”。近现代宪政理论认为,一个“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重要标识;宪政概念中隐含着一种“法令”同“宪法”的基本区分,“宪法不是政府的法律,而是构成政府之人民的法律”。(57)端方奏折所言能与此近同,可见他对宪政精义理解之准确。... 论述司法独立者,尤以考察宪政大臣达寿最为详尽。他说:“所谓权利、自由、独立、平等诸说,次第而兴,当时之君固亦视同妖言,斥为邪说,其后大势所趋,终难箝塞矣。英国首采其说,叠次改正宪法,如臣民权利自由之保障也,裁判官之独立也,国会参与立法议决预算,征收租税必依法律也,国务大臣负责任也,君主无责任也,凡此荦荦大端,莫非创
8、始于英国,而实以学者之议论,为之先河。其后法人孟德斯鸠,考究英国政治,著法意一书,创三权分立之论。而卢梭又著民约论继之。三权分立者,谓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宜各由特别之机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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