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工程用车的请示 - 深圳市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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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函〔2016〕88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再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委托审批管理,仅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要求,为规范各

2、地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明确取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委托审批事项,同时废止《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继续由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前,该规范已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系。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3、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7月29日(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020-85266620)—7—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一、编制依据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

4、5年修订)(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四)《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五)《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六)《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7—(七)《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

5、况法)》(DB44/593-2009)(八)《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九)《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5〕202号)(十一)《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粤环函〔2013〕1188号)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也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管和联网要求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都应当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且经检定合格。(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7—(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

7、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四、后续监管要求(一)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检验结果。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8、(二)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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