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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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升我国生物技术药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决定2013年继续联合组织实施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实施目标把握全球生物技术药迅猛发展的战略机遇,面向我国疾病防控的重大民生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瓶颈,实现一批重大新药的产业化,推动一批疫苗走向国际市场,形成一批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构建完善产业发展支撑配套体系。二、专项支持原

2、则(一)着眼满足临床重大需求。鼓励用于预防治疗重大疫病或多发疾病、临床用药紧缺、同类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的新产品产业化,取得标志性重大产业成果,大幅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保障人口健康。(二)突出支持企业综合能力提升。鼓励企业瞄准特定产品、技术发展目标整合要素资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实现生产质量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竞争力。(三)立足产业链式发展和集聚发展。鼓励改进产业链条上的薄弱环节,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鼓励为产业集聚区提供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三、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一)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针对重大疾

3、病或多发疾病,采用联合攻关、产学研结合、上下游合作等方式协同创新,开展抗体药物、基因重组蛋白质药、疫苗新产品的产业化,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基因工程菌或细胞构建表达、动物细胞大规模高效培养与纯化、生物技术药物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产业链各环节水平,带动优势产业链发展。(二)疫苗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建设符合国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设施,组织实施世界卫生组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国际注册,实现国产疫苗进入国际市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采购体系,形成国际竞争力。(三)配套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研制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反应器及其附属系统、新型高效分离纯化设备及介质、化学成分确

4、定的系列化无血清培养基,填补国产空白或提高国产化水平,大幅降低我国生物技术药研制成本。(四)园区中试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建设面向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符合GMP要求的基因重组蛋白质和抗体药物中试工厂,并提供产品研发、临床研究样品和工艺开发等中试规模生产公共服务,提高创新创业型企业技术创新效率,减少其技术创新投入和风险。四、申报条件和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可涵盖上述“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中的多项内容。(二)鼓励并优先支持行业内综合优势突出的企业,整合专项支持内容,整体申报相关重点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

5、理、资金筹集能力。关于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优势创新资源,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相关产品应为2010年以来批准上市或目前已完成临床研究待批的品种;申报单位除本次申报的品种外,应还有已上市的新药或正在开发的同类新药,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8%以上,对于新注册的产学研一体化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关于疫苗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已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正式认证申请。关于配套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优势创新资源,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相关产品

6、应已在大规模生产中得到使用;申报单位应具备系列化产品开发能力,选择产品用户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并已与其签署采购合同,合同采购金额明确。关于园区中试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龙头,相关科研机构、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深度参与,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创新平台。申报单位所在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应有不少于5家的规模以上生物技术药物企业,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三)申报项目应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四)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7、改革委第4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五、申报程序(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联合组织实施。(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当地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提出项目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提出项目申请。(三)申报文件应明确提出各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等。专项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应在此前将所推荐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一式七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四)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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