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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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民宗委权力清单2015年4月8目录一、行政许可清单二、行政处罚清单三、行政确认清单8一、行政许可清单(12项)实施主体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省民宗委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宗教露天造像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

4、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8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批1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2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

5、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4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5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6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

6、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7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8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8二、行政处罚清单(3项)实施主体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省民宗委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原则的处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

7、、公安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或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处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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