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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鲁建管发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3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2、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
3、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23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四)有可靠经费保障;(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23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
5、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
6、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23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
7、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档案室面积不
8、应少于20平方米。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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