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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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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夏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经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2、程度相当。第四条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完整引用法条;(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做到客观公正,对认定的事实均逐一列明证据,并进行合理分析,使证据与事实一一对应,对不予采信的证据需说明理由;(三)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处罚,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原因予以说明。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
3、罚时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二)具有法定依据;(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对罚款额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4、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五)其他适用
5、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等。 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各种有关证据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等。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负责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配偶;(二)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
7、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听证申请告知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8、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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