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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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第1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地方各级医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药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是指医药行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医药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本规定所称医药行政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指医药行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医药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辖区内违反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上级医药行政机

3、关有权对下级医药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其处理不当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五条行使医药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药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级医药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医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医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

4、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九条除依法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

5、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医药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立案后开始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如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回避。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

6、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行政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

7、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送交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二)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  对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

8、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在五日内填写《医药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医药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医药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移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然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它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9、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者数额较大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数额较大的罚款为26000元到30000元。  第二十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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