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票据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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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事项发生合规凭据(续)与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票据问题的讨论——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规凭据(续)【引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除了会遇到一些日常的经营业务,也会遇到一些具有一定特殊的事项,而与之有关的票据问题也是很令人困惑,特别是有时经办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对票据的要求不同,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周折。这里整理出一些此类事项,与大家讨论,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不妥或不完善的地方请大家进一步讨论补充。【1】、企业(非车辆经营单位)转让车辆的业务处理。讨论:非汽车经营单位转让车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旧车,个人理解应该只要上了牌照就可以算旧车;第二种是转让新车,也就是没有

2、上牌的车。第一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到工商部门下属的车辆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机构会书立交易契约并收取手续费(有手续费票据),交易双方凭此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在30日内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变更手续,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的变更。第二种情况下因为,尚未上牌,也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手续,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退回购置发票重新开具给受让人,由其办理后续手续;二是直接办理交易手续,然后凭交易凭据办理入籍手续(上牌),并办理购置税

3、。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除了车辆购置税有明确规定外,还存在一个应征消费税的车辆转让时的相应增值税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属于使用过的车辆,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但是交易双方交割款项的凭据怎么办?有人认为可以自行开具普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直接就是开具了收款收据,应该说是不规范的。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第二种情况下,也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因为是未使用过的车辆,不能按4%减半征收,而要按4%征收。凭此,双方单位做账务处理。至于有人提到是否可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问题,应该说不存在此问题,因为讨论的前提是站让单

4、位不是机动车经营单位,所以一般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销售票据有专门规定的格式,但没有抵扣联的。另外一般来说车辆交易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收取交易费时依据的是核定的成本价,而不是实际成交价。捐赠车辆的相关手续也类同于此。同时按规定:“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2】、第二年年初取得属于上年度应负担的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或者缴凭证,是否属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的范围。讨论,税法作为一种规范,既有严格的刚性,但也不是绝对没有弹性不尽人情的,也会充分考虑经济活动的延

5、续性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持续性。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业务是在劳务已经提供,款项已经支付以后才取得相关的票据,包括一些普通业务的交易票据以及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缴费票据等,这些税费实际缴纳后取得的完税凭证等都应在取得当期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扣除,而不会按“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对待。这是因为税法所述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主要是指对外发生的费用实际已经取得凭证而没有在当期(规定的限期内)扣除,或者应自行计算的折旧摊销等未按规定计算摊销的,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3】、流转税视同销售的各种情况下能否开具专用发票?10关于经济事项发生合规凭据(续)

6、讨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7、人。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㈡销售免税项目;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㈥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三、对比之后可以发现,视同销售的情况中只有: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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