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个人理财计划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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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定性)集合计划管理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十二月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合同当事人7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3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20七、集合计划的结构和分级21八、集合计划的成立22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3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4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4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31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2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4

2、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6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43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44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47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47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48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9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3二十四、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54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6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7二十七、或有事件58第59页,共59页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特别约定:本《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

3、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一、前言为规范“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

4、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

5、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59页,共59页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也称“本合同”,指《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管理办法》: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号令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9号公告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

6、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指依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也称“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股: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也称“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通证券”)。第59页,共59页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

7、产管理计划设立人:也称“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大通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推广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在整个存续期间需要持续推广,管理人可在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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