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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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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论新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准考证号:专业:姓名:联系方式:完成时间:指导老师:成绩:9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目录一.特殊防卫权概况…………………………………………………2(一)特殊防卫的概念……………………………………………2(二)特殊防卫权的成立要件……………………………………3二.特殊防卫权与一般意义上的防卫权之异同……………………4三.实施特殊防卫需要注意的问题…………………………………5(一)注意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5(二)注意“行凶”的界定………………………………………5(三)注意对“杀人、抢劫、强奸
2、、绑架”的理解……………6(四)注意防卫不适时这种情况…………………………………6四.增强公民特殊防卫意识的措施及途径…………………………6(一)立法完善……………………………………………………6(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7(三)大力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7(四)鼓励和奖励见义勇为者……………………………………8结语………………………………………………………………8论证新刑法中的特殊防卫9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摘要:因为1979年《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考虑犯罪给公民人身造成的巨大
3、威胁和损害,而对防卫人要求过于严格,把同犯罪行为积极做斗争的防卫人认定为罪犯,进而束缚了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致使公民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不知道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被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基于此新刑法新增了“特殊防卫权”。为了增进学习,加深对特殊防卫的了解,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写下对特殊防卫的浅显认识。关键词: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引言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被甲卡住脖子,即将窒息,于是丙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
4、一刀。但甲受伤逃脱,后因伤势严重死亡。一.特殊防卫权概况(一)特殊防卫权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卫权。如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也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被甲卡住脖子,即将窒息,丙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甲受伤后9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本案例笔者认为:第一,我国《刑法》第
5、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第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
6、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另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与乙扭打,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第三,虽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但是笔者以为本案中,丙在看见乙被甲卡住脖子,即将窒息的情况下,而采取以
7、刀刺伤甲以救出乙,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目的是为了将乙救出并防止甲逃跑,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卡住甲的脖子,致使乙即将窒息,此时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乙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丙的行为不应为防卫过当,而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二)特殊防卫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特殊防卫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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