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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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无妨近读柯庆、张荣洪二同志的一文(见XX年3月18日第六版),原文主题思想是“实践中,关于涉税犯罪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税务机关不应当先行进行行政处罚。”作者为此阐释的主要观点包括: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性质及“吸收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不能“先罚款再移送”。行政处罚属于一种授权性的行政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行政机关就不能对某种行为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力,更不能依据对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去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

2、般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总体上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即“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这种“吸收”,不是制裁后的一种折抵,而是在选择适用制裁措施前,滤布即对行为人实施具体的制裁措施前,就应当确定制裁的程序和方式。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处理类似行为时,都应以此原则为基础,不能混用和乱用。鉴于此,如果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既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又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应当先行行政处罚再移送公安机关。二、'‘先罚款再移送”违背了“一

3、事不再理”的原则及立法与法律适用应当具有统一性和严肃性的立法精神。“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原告不得就已经起诉之案件,于诉讼进行中再行起诉;二是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它最初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现代法律将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形,即同一行为在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只能选择一次。要么通过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要么通过刑事程序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如果合并适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4、,势必加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背离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及重罚吸收轻罚的基本原则。三、“先罚款再移送”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程序上的违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不同情况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压滤机滤布行政机关不能针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只能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是对所有行政机关处罚程序的规范,是一种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只能依法执行,否则便构成程序上的违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

5、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移送,而不是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如果行政机关在这种直接的程序规定下,仍然设置一个其他处理环节(如行政处罚),明显是程序违法。最咼人民检察院、最咼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注:此规定颁布时,涉税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此规定明确指出,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偷税、抗税案件,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但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移送前可先行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四、“先罚款再移送”易引起处罚程序上的混乱,贻

6、误战机,放纵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直接适用刑事程序予以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若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先行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将严重干扰刑事处罚,贻误战机,放纵犯罪。”对该文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涉税犯罪案件先作行政处罚再向司法机关移送(即先罚款后移送)未尝不可,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还是十分有利的,理由如下:、涉税犯罪案件先行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与法有据。在办理涉稅案件过程中,对于已经构成涉税犯罪的行为,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税务机关可否给予行政罚款处罚,一直是司法机关和税务部门争议的焦点。对此文中提出否定

7、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以及等法律法规。笔者对照认为,文中摘引的相关法规表述过于片面,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12条也明确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所有这些规定无一不清楚表明: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使行政处罚权。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肯定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做为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并不可能具备甄别和认定犯罪的职能和素

8、质,对于首先能够认定违法并属于自己管辖的前提之下,对其施以行政处罚,只要有法可依,无可厚非。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最基本的法定依据已经充分赋予了税务机关这种职能,其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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