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兰的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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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兰的为修改建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执行年限。自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不列入温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总额开支范畴),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资金支出。专项奖补资金不足,由财政另外安排弥补。此外,从2011学年起,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

2、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o具体实施标准为:市本级按义务教育阶段补助50%,学前、高中段教育补助30%执行;各县(市、区)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该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列入奖补资金开支范畴。第三条

3、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励与补助,包括用于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全市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贷款贴息的补助以及中职、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奖励等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分担比例详见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二)统筹安排原则。奖补资金要与民办

4、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三)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四)效率优先原则。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奖励(一)奖励标准:1.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2.民办学校创建成市重点中学、市示范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

5、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创建成市农村合格学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3•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4.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改革发展示范的职业学校,分别给予5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5•创建国家级和省一、二、三级重点职业学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6.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评为优秀(10%的比例)的,给予每所5万元的奖励。(二)工作程序1.自主申报。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年终向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奖牌

6、或专家组鉴定意见。2•审核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三)经费分担比例对上述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第六条全市民办教育“三优”奖励(一)项目内容及标准1.评选表彰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10名,每位奖励1万元,计10万元。2•评选表彰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教师30名,每位奖励5000元,计15万元。(-)评选程序具体见《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的通知》(温教职函〔2009〕80号)(三)经

7、费分担比例对上述民办教育“三优”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第七条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一)项目内容1.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2.实施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按年人均3600元标准实施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民办幼儿园三方按比例分担;(-)补助办法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训由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按当年培训情况结算市补助资金,按培训计划预拨下年度市补助资金。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当年实际

8、支出小于预计数的,市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计数的,按预计数结算补助资金。(三)经费分担比例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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