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与导游实务补充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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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隊與導遊實務補充講義資料領隊與導遊重要法規休閒管理學系范智明95.12.12這是最枯燥,也最容易拿高分的一科,請想辦法拿到八十分以上,加油!壹、觀光相關法規一、發展觀光條例(民國92年06月11日修正)二、旅行業管理規則(民國94年04月19日修正)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民國94年04月19日修正)四、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民國95年01月06日修正)五、國家公園法(民國61年06月13日公布)六、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國92年04月28日修正)貳、入出境相關法規七、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民國92年01月10日修正)八、護照條例(民國89年05月

2、17日修正)九、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民國91年02月27日修正)十、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94年02月23日修正)十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十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民國95年09月07日修正)十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民國92年01月22日修正)十四、入出國及移民法(民國92年02月06日修正)十五、兵役法(民國94年12月14日修正)十六、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民國90年09月10日修正)十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民國95年10月23日修正)十八、

3、國家安全法(民國85年02月05日修正)十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民國90年09月12日修正)二十、菸酒稅法(民國95年01月18日修正)二十一、植物防疫檢疫法(民國91年06月12日修正)參、旅遊契約二十二、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二十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88年05月18日)二十四、民法債權編旅遊專節(民國91年06月26日修正)肆、其他相關法規(請自查「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fn.asp,點選「法規檢索」):管理外匯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海關緝私條例、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溫泉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伍、相關政策:請參閱觀光局網站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點選左側相關選項97發展觀光條例(民國92年06月11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

5、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

6、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

7、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一○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一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一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一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一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8、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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