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D:34259029

大小:5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04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师学院:   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

2、词:劳动保障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3月2日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企业(行业)办、民办等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技工院校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实施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

3、体。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省、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六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所辖院校统筹规划,合理

4、布局,鼓励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形成以政府办技工院校为主导、企业(行业)办技工院校为主体、民办技工院校为补充、各类技工院校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七条技工院校主要承担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并根据自身办学特长和潜力,承担包括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培训任务   第八条技工院校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不同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

5、学制三年,高中起点学制二年;   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四年,高中起点学制三年;   以预备技师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六年,高中起点学制四年。   对于具备实行弹性学制条件的学校,经过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   第九条技工院校按照办学层次分为普通技工学校、省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学校在达到相应条件(见附件)后,可按规定逐级向市、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批准设立。   第十条申办技工学校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地,其中:

6、自有房产不低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实习、实验设备,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保证在学校设立三年内学制教育在校生数量、年职业培训人数等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技工院校须配备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技工院校的设立

7、、变更、调整、撤销和终止,采取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无在校生的技工院校将上报省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连续三年未招收高级工且无高级工班在校生的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高级技工院校名称。   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妥善解决在履行变更、调整、终止等法律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拟申请变更、调整、终止的技工院校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所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

8、资产、教职工、学生等问题的处理方案。民办技工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六条拟开展异地合作办学的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