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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实施办法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实施办法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确保基础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决定,根据粤财教[XX]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的基本原则(一)重新核实,逐步化解原则根据我县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历史和现实情况,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应遵循“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二)统筹兼顾原则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把省补助资金与县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建设还债资金结合起来,采取省、县安排资金和土地置换、资产抵债、转让
2、拍卖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统筹解决教育负债。(三)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按重新核定的农村义务教育负债总额(不计偿利息),与省补助资金及县筹集的农村义务教育建设还债资金相比计算出归还比例,债权人公开平等受偿。二、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的范围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的具体范围是:各镇政府、村委会和镇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从1985年1月1日起,至XX年底止,为实施“一无两有”、危房改造、“普九”、教师住房建设、“改薄”等义务教育改造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基本建设负债,即欠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负债。不包括:(1)学校电算化网络建设项目;(2)购置办公设备项目;(3)小
3、型维修、简易修建项目。三、负债数额认定(一)各镇由镇政府牵头,组织财政所、村委会、学校等部门与债权人重新确认从1985年1月1日起到XX年底止的义务教育负债余额数(减除县下拨的二批还债资金),经县审核后确认。(二)签订工程合同的甲方,用自有或其他资金已付的工程款,一律不列入教育负债额。(三)认本免息。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采取认本免息办法,由债权人、债务人及镇财政所人员三方签字认定债务总额后,除尘滤布逐一列表报县确认。(四)对未确认的债务,不列入归还范围,财政暂不予以核拨。但各镇必须列表上报县财政局及县科教局,并注明未能确认的原因。四、资金兑付
4、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各镇农村义务教育建设负债每年由县财政根据筹集资金总额按比例分配资金,统一拨付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根据负债总额比例做出还债方案,由债权人签字认可后,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被欠债单位和个人帐户。每批还债资金支付后,镇财政所应将兑付情况和债务余额列表上报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和教育局计财股,同时应张榜公示。五、组织实施及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1、县成立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并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2、各镇也应成立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对此项工作负全责。
5、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认真做好核定确认工作,并负责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各镇确认数于本月31日前上报。确认表格一式四份,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报县财政局教科文股,一份报县科教局。同时,附上各项工程的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工程款支付凭证、欠条等证明义务教育建设负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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