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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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     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第三节 级别管辖规则第四节 地域管辖规则第五节 裁定管辖规则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一、概念界定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解决第二个问题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一、概念界定界定: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第二层面: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

2、管?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解决第一个问题(一)域外:1、英美法系国家:2、大陆法系国家:(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3、争议性问题: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3、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界定: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规范依据:对事效力范围: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对事效力范围:第一部分: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第二部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

4、他案件:A、非讼程序案件:B、特别程序案件:C、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164~16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66~169)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70~17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74~176)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判断标准: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类型列举:类型列举: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的

5、民事纠纷(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类型列举:B、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纠纷等。类型列举:C、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类型列举:D、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

6、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类型列举:E、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a、劳动合同纠纷;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c、工伤纠纷;d、劳动保障纠纷等。3、争议性问题: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B、2005年高考招生: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发毕业、学位证纠纷;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7、A、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B、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特别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没有变化。如: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第三:劳

8、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纷;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无须仲裁协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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