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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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

2、规定。第四条【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内部职能分工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1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根据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审查、文字审核、登记编号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

3、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第六条【形式】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意见等标题,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字样。第七条【三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国土资规”字号或者其他单独编号,未使用单独编号的其它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11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

4、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九条【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制度,在编制年度公文发文计划时,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计划单列。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的,或者应当制定规章的,不得列入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第十条【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按照涉及的业务范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起草机构。第十一条【

5、起草论证】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11,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对于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时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三条【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或者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第十四条【征求意见】起草机构

6、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发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第十五条【意见处理说明】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

7、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第十六条【有效期】11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原起草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需要保留或者修改的,起草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第十七条【提交合法性审查】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交集体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提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法治工作

8、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发布实施。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材料】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提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11(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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