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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费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费艳颖(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116024)摘要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凸显,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制。文章从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成因入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重点,评析了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免检;食品召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收稿日期2011-03-21作者简介费艳颖(1965-),女,辽宁营口人,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社会发展与法治研究。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发布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
2、划指南》,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方面内容,而且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运流通和销售消费等食品产业链中的所有环节。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隐患。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广州假酒中毒、四川彭州毒泡菜、金华敌敌畏火腿,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等一系列关乎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纵观这些事件的成因,主
3、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不仅危害人类健康,也通过土壤、水源、空气等途径致使农业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二)剧毒或超标农药残留食用含有高毒、剧毒农药残留的食物能够导致人和动物急性中毒;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人和动物的慢性中毒,导致疾病发生,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孕育和繁衍。(三)非法添加或掺杂假劣、有毒、有害物质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暴利,一些生产者非法使用病死畜禽肉、过期产品、发霉变质原料等劣质原材料,或使用过量的添加剂、色素、香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制造食品,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四
4、)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据调查,目前我国8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企业,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由于这些小作坊具有规模小、设施简陋、隐蔽和流动性强等特点,因此执法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日渐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制。从我国立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通过总体上规制民事行为,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而指导和制约关乎食品安全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通过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家标准、行业
5、标准交付标的物,以及出卖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也从各自不同角度规范了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调整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二、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立法及其评析在我国,
6、规制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重要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因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相关食品标准予以整合,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
7、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原有食品标准过于庞杂,各种标准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2.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回顾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无不是由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再由监管部门展开调查,监管部门的作用带有明显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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