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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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

2、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3、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

4、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53年1月26日11【标题】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颁布日期】1999年8月30日【文号】[99]鲁社险字15号【正文】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

5、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999年8月30日【标

6、题】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颁布日期】1976年11月6日【文号】[76]鲁劳薪字第108号【正文】各地、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局,济南铁路局、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总厂、莱芜钢铁厂、张家洼工程指挥部:现将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95号《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一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76年11月6日 附件:如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

7、属问题的复函1976年lO月30日(76)劳薪字95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76)市劳革险字第56号文收到。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标题】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岳父母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11【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1年5月3日【文号】保险字[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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