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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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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节管辖第二章侦查工作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四节强制措施一、拘传二、取保候审三、监视居住四、拘留五、逮捕六、羁押期限第五节侦查措施一、讯问犯罪嫌疑人63二、询问证人三、搜查四、调取、扣押、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五、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六、鉴定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八、辨认九、专门侦查措施十、国际司法协助第六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第七节侦查终结第八节撤销案件的评议和审批第九节律师参与诉讼第三章案件事务管理第一节线索管理第二节
2、法律文书管理第三节立卷建档第四节备案审查第四章附则附件: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流程总图63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以下简称“反贪工作”),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准确、及时
3、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第三条反贪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公正办案;(二)坚持群众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四)坚持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工作;(五)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六)自觉接受监督。63第二节管辖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4、贪污贿赂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第五条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厅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本辖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六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
5、送公安机关。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第八条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涉及渎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涉嫌主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由反贪污贿赂部门(以下简称反贪部门)为主侦查,反渎职侵权部门予以配合;主罪是渎职犯罪的,由反渎职侵权部门为主侦查,反贪部门予以配合。难以确定主罪的,报请检察长决定,确定由一个部门为主侦查,另外一个部门予以配合。第二章侦查工作63第一节受案第九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6、(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二)自行发现;(三)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和部门移送;(四)其他检察机关移送;(五)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六)犯罪嫌疑人自首;(七)反贪部门直接接受的举报、控告;(八)其他。第十条反贪部门一般不直接对外受理举报线索,但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对口头举报、控告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经本人阅读或者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签名(盖章)。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笔录经本人阅读或者宣读无误后,
7、由自首人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接受举报、控告的承办人,应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举报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一条案件线索受理后,要及时填写《受理案件线索登记表或登记卡》,登记建档。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时间、案件来源、举报案件的性质、被举报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级、简要案情,举报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63第十二条反贪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在登记建档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处理后三日内送举报中心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案件线索材
8、料登记建档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承办人进行审查。审查线索材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第十四条承办人审查线索材料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一)认为属于检察机关和本部门管辖、可能涉嫌犯罪,具备初查条件和时机的,应当提请初查;(二)认为属于检察机关和本部门管辖并有涉嫌犯罪可能,但不具备初查条件和时机的,应当提请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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