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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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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孙超山东大学一、应收账款的性质界定及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一)应收账款的性质与功能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1}它的产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的本质特性主要有二:(1)金钱债权性,这决定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无论向何人清偿,均不会实质性的改变其地位,由此应收账款完全丧失个性(非人格化),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天然的适于融资。保理、资产证券化等现代新型
2、的融资方式均体现、利用并强化了应收账款的此种特质。(2)期待权性,作为无形财产之一种,应收账款不仅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若能将其用于融资,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可见,应收账款本身也具有较强的融资需求。在发达国家应收账款融资蓬勃发展的映衬下,于中国语境中探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应该还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自企业等借贷人的角度观察,其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而缺乏现代应收账款融资体系将导致我国5.5万多亿以应收账款存在的“沉淀资本”
3、不能作为支持办理融资,不能用于形成贷款,以支持企业的成长和发展{2}而自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角度观察,由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严格受限,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市场还未放开,而房地产潜在的价值泡沫又会放大银行的风险,因此银行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也会越来越谨慎。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时出现,迎合了金融业的需要,能够成为银行等信贷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二)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与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及复杂性尽管应收账款融资具有诸多功用和价值,现实世界还必须存在合法与适当的方式对其加以承载,以使应收账款的融资从可能走向现实。综观各国的实践运作,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企业是否直接
4、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为标准,可作出如下类型化的归纳和分析:1.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此一大类又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细分为应收账款转让(真实出售)融资与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和制度设计来看,前者可归类于债权让与,其关键之点在于应收账款一经转让,原债权人便彻底退出,受让人以新债权人的身份收取账款,且不保留追索权,能否向第三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无关。后者属于债权担保,具体方式又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及附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等。其中应收账款质押为我国《物权法》所明定,并将信贷征信机构作为
5、其公示登记机关,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大前提下对我国应收账款的融资实践具有开创性意义;而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方法的欠缺,只能于法外演进,且不宜承认其具备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2.延伸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这是指虽然原始的融资品与应收账款并无关联,但随着融资链条的延展,特别是担保物的转化,将间接发生应收账款的融资。此一大类同样包括两种典型情况:(1)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只有与应收账款质押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功效。因为以动产浮动抵押设定后,担保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该物而转化为“应收账款”且自动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之中,两者异曲同工、相辅相成。所
6、以,动产浮动抵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具有内在的制度衔接和规则的一致性,而允许担保权益的自动延伸,也正是两大法系担保制度趋同的体现。(2)便是延长的所有权保留,零售商(中间商)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从批发商处购得货物,为实现“为卖而买”的目的,法律应允许其将货物再行出售,这一方面有促进商品流转的功效;另一方面保留买主必须将其再次转让保留标的物而发生的未来债权(应收账款)预先让与给保留卖主,以保障其利益。以上两个层次虽然仅是对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骨架型分类,但管中窥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围绕应收账款可能会发生错综复杂的权利冲突现象。应收账款的双重出质、双重转让、先质再转或先转再质等均为其典型体现,而动
7、产浮动抵押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卖主同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信贷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将来更是无法回避。加之应收账款本身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并不具有像有体物的占有那样天然的公示方法,在其上又极易形成各种权利的冲突。应该说,权利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病态,而法律的核心任务是确立一种公平优位,兼顾效率的优先权规则(顺位排序规则),以矫正此病态。这些规则必须明确清晰,以便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交往时能非常确定的判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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