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业务简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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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業務簡介教師升等(一)作業流程(如右圖)(二)法令依據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4.本校教師評審辦法5.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適用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之教師)6.本校教師獲得較高學歷申請改聘準則(適用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之教師)(三)處理通則◎著作升等:1.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填具升等審查表、著作表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服務等狀況應檢附有關學經歷資料及專門著作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2.系、院主管及三級教評會應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

2、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辦理評審。3.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應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資料送會人事室辦理資格審查後,於每年四月廿五日前將所有資料、著作、初審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連同「校外審查人推薦表」、「系所申請升等教師人數一覽表」、「申請升等教師名冊」、本校「教師升等意見表」送學院辦理著作審查(含著作外審)。4.學院應將所有資料及著作審查結果提交院教評會複審。5.學院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複審通過教師所有資料、著作、院教評會審查結果與意見、升等教師名冊及會議紀錄送人事室提校教評會決審。6.決審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始予以換發聘書。◎學位升

3、等(即改聘):1.本校學期中不辦理學位升等(即改聘)。2.申請學位升等教師應於每學期開學三個月前填具升等審查表,檢附有關學經歷證件、論文及其他著作提請三級教評會評審。3.申請學位升等教師,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院應依規定將其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之助教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聘為講師者除外)。4.如以國外學歷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者,教師應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5.經三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奉校長核定,始予換發聘書。◎升等審查通過之教師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證件送人事室轉請

4、教育部發給證書(證件請影印送交,並檢附正本,核對後送還。)。A.著作送審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請先填寫正本一份、加貼照片影印二份後,再分別蓋章。)2.原已審定教師資格證書、年資證明(如原教師等級聘書)、現職聘書。3.照片一張。4.身份證影本一份升等著作〔升等著作如係合著者,請填送「教育部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著作請裝訂成冊,俾方便典藏〕。B.學位升等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請先填寫正本一份、加貼照片影印二份後,再分別蓋章。)2.學位證書或同等證書影本。3.原等級教師資格證書,年資證明(如原等級教師聘書)、

5、現職聘書。4.照片一張。5.身分證影本一份6.學位論文及其他著作(改聘講師者除外,著作請裝訂成冊,俾方便典藏)。7.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須繳交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擇要)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6、起算。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六、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二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七、因捐贈骨髓或

7、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七條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

8、授休假研究辦法(擇要)第三條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七年以上,惟需在本校至少服務三年,經本校審查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本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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