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

ID:34199184

大小:96.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3-0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_第1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_第2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_第3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_第4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如何在理论上界定该罪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相关行为,笔者就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益。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立法上对该罪构成条件较为典型的描述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种界定方法只强调了手段与其他犯罪的相当性,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  本人认为,该罪的构成条件应当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 

2、 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有相当性,并不是犯罪方法、手段的相当性,而是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等犯罪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以本罪定罪的前提条件。..18.  那么,应当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呢?学者提出一个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多数”的人身、财产、及社会利益。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是可取的,但并不十分明确。在进一步判断时,应当适用“实施一次行为同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但并不是一次行为实施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一男子失恋后欲图报复女性

3、,便持一刀片朝女性脸部乱划,见一个划一个,一晚上划伤女性40余人,致轻伤者达21人。该人之行为对象也具有不特定多数的表征,但并非一个行为所致,故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惩处。  (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  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是开放的,弹性的,没有明确、固定的内容。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适用的,均不能再构成本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没有适用余地的,方可以本罪论处。尽管此类犯罪在立法价值上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悖,但在司法上仍应当注意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依赖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尽可能减少本罪适用的机会。  二、实践中对相关行为的认定  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对于能够以本罪处罚的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亦作了总结,较为普遍地认为诸如私架电网、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开枪向人群扫射、与正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打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处罚范围。除了这些较为成熟的类型外,我们重点探讨一些非成熟的类型,考察其能否以本罪论处,进而发现本罪适用的规律性。  (一)劫持火车的..18.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对于劫持交通工具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等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的犯罪。笔者认为,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处罚的行为,均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以罪刑法定来限制该罪的适用,必然会导致该罪没有任何适用的余地,成为空设。该罪在构成要件上与罪刑法定存在价值上的冲突,但这一问题应由立法予以完善,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应对劫持火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  (二)盗窃城市井盖的  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原来大多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近年来,理论界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也有司法机关开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城市井盖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与公共安全的联系也自然不同。  1.盗窃

6、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许多城市的井盖设置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它们都构成了城市道路路面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将这些井盖盗走,破坏了道路的完整性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功能,完全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适用的余地。  2.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人行道、公共广场、步行街以及学校、工厂等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场所。盗窃这些场所的井盖,危及到公共安全,但刑法中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不能够适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然,也必须注意,上述两种情

7、况,均有可能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在此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18.  3.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隐蔽处所,是指社会公众不能够轻易接触到的场所,这些场所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没有直接的联系,行为人盗窃的,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三)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妨碍通行安全的  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首先,道路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它包括路面以及路面上的合理使用空间。如果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