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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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一、欧盟法律体系1、欧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2)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文件。(3)不成文形式的欧洲联盟法。2、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法律文件构成:(1)条例(Regulations):《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第2款规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

2、,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2)指令(Def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将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朿力的欧共体法律,实施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变成和成员国的法律。(3)决定(Decisions):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明确的对象。3、欧盟技术法规可以追溯到《欧共体条约》,其屮的100a.118a和13()a分別规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欧盟的技术法规

3、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人多数的技术法规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少数是以条例和决定的形式出现。欧盟目前有关箱包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有关于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生态标签的法规。二、欧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学物质的技术法规(一)欧盟有关化学有害物质的规定1、欧盟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冇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到目前为止,欧盟针对76/769/EEC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增加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受其限制。自2009年6月1口起,将被REACH法规(1907/

4、2006(EC))中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所取代。2、欧盟2002/61/EC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自2003年9月11口起,该指令已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实施。该指令规定禁止在相关产品生产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该法规中列IHT22种芳香胺。也不允许欧盟自行生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含有上述偶氮染料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根据指令,可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包括手提包、钱包/皮夹、公文包等箱包产品。指令还规定,按规定方法在最终产品或产品的染色部分检测出的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0p

5、pm的最大限量。如果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22种有害芳香胺的含量超过30mg/kg,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箱包产品使用的皮革、纺织和合成革、塑料等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2004年2月25口,欧盟官方公布了2004/21/EC指令,即3项检测标准。CENISO/TS17234:2003皮革制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EN14362-1:2003纺织品分解出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笫一部分:直接测定方法;EN14362-2:2003纺织品分解出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第二部分:萃取测定方法。此前德国政府官方也公

6、布有关检测方法标准:§35LMBGB82.02-2《Fl用品分析纺织H用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35LMBGB82.02-3《口用品测试皮革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等同于徳国标准DIN53316《皮革检齡皮革某些偶氮染料的测定》;§35LMBGB82.02-4《口用品分析聚酯纤维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和针对四氨棊偶氮苯检测的方法§35LMBGB82.02-Zo3、欧盟2003/03/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Bluecoknnimt)的指令欧盟于2003年1月8H在布鲁塞尔发布委员会2003年1月6H通过的2OO3/O3/EC指令,旨

7、在対有关危险物质的指令76/769/EEC进行修订,加入“索引号为611-070-00-2的兰色染料”为一种新的禁止使用的偶氮染料。风险评估表明这种洛酸盐类的兰色偶氮染料的对水中鱼和其他水中生物有较大的毒性,而且相当难生物降解。指令要求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该染料对纺织品和皮革进行染色,这种染料应该加入到20002年7月修订的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76/769/EEC的的附录中去。指令要求成员国应该在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4年6月3()日执行这些规定。对新加入的这种兰色偶氮染料可分解出的致痈中

8、间体浓度大于质量比的0.1%时不应该投放市场或用做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该涉及手提包、皮包或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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