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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5A版】大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7A版优质实用文档【國立陽明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則】94.9.1494學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則,並公告周知。第二條本防治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ㄧ、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五、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六、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第三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本防治規則,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9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
3、档第二條本校除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相關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三、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第五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
4、本校學務處及心理諮商中心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相關事項。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六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9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
5、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三章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七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性別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學務處、心理諮商中心協辦。第八條教師於執行教學、
6、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第九條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9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十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檢舉人
7、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倘申訴或檢舉之案件非隸屬本校管轄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部申請調查之。第十一條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教育部通報。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第十二條
8、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由學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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