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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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96.10.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97.04.30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99.06.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100.03.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101.03.28一百學年度第二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國立交通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

2、騷擾防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本辦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本校校長、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工友或學生之情形。(若為教職員工且無一方為學生者,

3、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若涉及校外第三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官。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係指本校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研究人員。本要點所稱職員、工友,係指前款教師及研究人員外,固定或定期於本校執行行政事務、計畫或庶務之人員。本要點所稱學生,係指在本校設有學籍之在學者及交換學生。第三條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二、針對性別平等教

4、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六、鼓勵校內老師開設性別平等教育或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並予以減授鐘點或其他獎勵。第四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

5、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理安全。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本校應依據檢視報告編列校園危險空間改善經費,並於完成改善後製作年度校園空間改善成果。第五條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6、,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第七條本校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考核、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及下屬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本校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或下屬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考核、管理、輔導、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本校教職員工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第八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九條

7、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本校性平會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於必要時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

8、會認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及調查相關人員,並嚴懲報復、恐嚇、誣告及其他不當行為。第十條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為本校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工友或學生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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