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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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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一种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法就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转移支付的法律,转移支付缺乏硬性约束,存在分配不规范,均等化效果薄弱等问题,影响了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因此,我国应当加快转移支付立法进程,以事权为基础,以均等化为目标,合理选择转移支付形式,加强转移制度的透明度,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一、转移支付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亟需通过立法规范转移支付管理目前,我国《宪法》中对转移支付并无明确规
2、定,也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制度上,尚未对转移支付构成硬性约束。在实践中,转移政府行为具有较大随意性,存在分配不规范,均等化效果薄弱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规范转移支付管理。(一)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受限综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刘剑文.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2005,(26):31。,共性在于皆制定了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皆通过立法实现了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并于1976年进行了修正。德国既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对转移支付做出了专门规定,又在《联邦财政均衡法》等基本法律中对转移支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日
3、本则是对每种转移支付进行相应的立法予以规范,如针对地方交付税制定了《地方交付税法》,国库支出金中的各类转移支付以《义务教育法》、《农业基本建设法》、《土地改良法》、《生活保障法》等为依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美、德、日等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见,通过立法实现对转移支付的规范管理既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转移支付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反观我国,对转移支付做出规定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较为笼统,难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具有深刻的旧体制烙印,日渐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
4、另一方面,《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层次低,稳定性差,转移支付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少完备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能够做到专款专用,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专项款挪用现象较为严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较为低下,亟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以及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方式、程序、标准、监督及处罚机制等固定下来。...(二)缺乏科学的标准,管理不规范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过杂,且尚未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5、,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根据主观判断,随意性大,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微弱,监督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江新昶江新昶.转移支付、地区发展差距与经济增长[J].财贸经济,2007,(6):56。对1996-2004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具有发散效应,扩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三)制度设计欠合理,均等化效果不强现行转移支付体系中的税收返还具有逆向均等化的作用,其实行的初衷只是为了促进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其具体操作如下: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上划“两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按当年全国
6、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1994年8月,又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各地区“两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简言之,就是税收返还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下式计算:...——1994年后第n年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第n年前一年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第n年的中央两税收入的增长率从公式中不难看出,税收返还对于中央层面来说,呈现出增量累进的特征;对于地方层面来说,则呈现出增量累退的特征。一方面,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7、额占地方两税的比例会越来越少,最终该比例为零,弱化了中央财政调控经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能力,另一方面,税收返还强化了地方既得利益,这就造成经济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少的后果,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不符合转移支付的原则和宗旨。因此,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税收返还不符合转移支付的宗旨,不具备转移支付的特征,应当逐渐取消。二、转移支付立法的价值取向:以事权为基础、以促进均等化为目标从本质上说,转移支付是对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做出的再次调整,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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