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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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⑴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⑵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⑴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⑵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3.主物与

2、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原物与孳息(可以独立存在)⑴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⑵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⑶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

3、表示2.公信原则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3.占有制度1.占有的种类⑴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食欲占有人所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⑵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他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17⑶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⑷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⑸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2.占有的推定效果⑴事实推定:推定占

4、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⑵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⑴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⑵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将因毁损、灭失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

5、4.占有的法律保护(针对占有人,占有人应占有但被别人侵占的)⑴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②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③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⑵损害赔偿: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自占有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

6、日起计算)4.无权占有善意与恶意区别善意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17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7、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⑵地役权自地役权合用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⑴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⑵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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