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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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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物业租赁、市场经营权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农用地出租,以及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发包等集体资产资源。第三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制度。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
2、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前应当先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监督议事制度。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第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前,村“两委”—7—会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根据标的整体环境、配套、新旧程度、类型等情况制订详细方案及合同文本草案。方案须明确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租金计算方法、期限及条件,是否公开招标投标等事项。特别是非农用地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方法、清理时限需做出明确约定。第五条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非农业用地出租的经营方案,可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进行事前审核。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该用地是否符合镇总体规划要求,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审查其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布局及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等政策法规。农用地、山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砍伐林木、采掘黄泥(含白善泥)、河沙,不得随意搭建建(构)筑物、破坏山体。严禁借“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将农用地或山林地出租予私人兴建简易厂房、仓库或废品收购站。确需搭建临时性工棚、简易房屋等建(构)筑物,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4、第六条 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方案,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监督议事制度。对群众较为关注或总标的金额超规定限额的经营项目,方案必须提交本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决策。民主决策程序按《沙溪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决策形式和权限如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非农业用土地出租的决策形式和权限:1、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提交村“两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决策。—7—2、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须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决策。3、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5、)以上的,经营方案须提交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决策。(二)非新建物业租赁的决策形式和权限:1、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提交村“两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决策。2、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须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决策。3、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营方案须提交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决策。(三)市场经营权承包及新建物业租赁,其经营方案须提交本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市场经营权承包须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
6、商。(四)物业租赁期限超过8年、土地承包(租赁)超过10年或属村组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除须通过村“两委”董事会联席会议、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外、还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推荐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因期满续签而须进行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在租金提升、期限不超过前一期合同年限的前提下,或物业升级改造投入较大及租金水升幅较大等,综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民主决策形式和权限。—7—(五)发生合同重要条款变更的,包括合同提前续租、合同租金减免等,村集体须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和公示,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7、第七条农用地承包的合同,如耕地、鱼塘、花地等的承包,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确定承包期限。物业、市场及非农用地合同,应根据租赁用途、生产经营项目及建设投资的发展需要确定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农业土地承包流转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对从事花卉苗木商品种植、优质水果种植、水产养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耕家、专业户,承包年限适当放宽;其他种养类型,承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续约。2、非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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