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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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

2、绿化地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 “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

3、、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并督促执行;  (三)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交易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按照职责组织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备案;(五)指导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六)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制订本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的实施细则;(二)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

4、、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五)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六)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  县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水务、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各乡镇依托其农

5、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经乡镇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乡镇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工程项目监管、土地流转管理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

6、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民主评议;  (七)指导村组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和文书档案;提供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相关报表、数据,及时报送农村经济收益报表。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应配备审计员、出纳员和按照每10个村配备一名记账员的标准配备记账员;审计员、出纳员、记账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村级设报账员(村会计),负责凭证的收集、整理、传递、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等事项。第十条  代理服务中心分村设账、分村核算。代理服务中心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资产(资源)登记簿;村级设现

7、金(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账、资产(资源)台账。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建设,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档案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与所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与财务账目委托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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