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乡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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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乡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层一线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一线,培养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乡土人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土人才是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起到科技创新、推广、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林水利科技专家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第三条市农业局负责乡土人才队伍的统筹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土人才队

2、伍的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培养推荐本行业优秀的乡土人才。第四条汕头市乡土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农林水利科技专家不超过5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不超过10名。已入选人员不再重复培养。乡土人才以2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周期内,农林水利科技专家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生活补助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分2年发放。4第五条乡土专家以个人自愿为基础,择优培养。申报乡土专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林水利科技专家1.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农林水利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推广等工作中业绩突出;2.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一线的涉农

3、专家、水利专家和农技人员。(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示范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中做出成效。第六条乡土人才申报采取个人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将申报人选推荐市农业局。第七条申报乡土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1.《汕头市乡土人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2.申报人事迹材料;3.申报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4.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4附件按顺序排列: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明和联名推荐专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确认。申报书、事迹材料和附件材料均统一使用A4纸打印,分开装订成册,申报书和个人事迹材料一式10份,其他材料一式2份。第八条乡土人才评审程序(一)评审。市农业局汇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后,在市农林水专家库内抽取评委进行专业组和评委会两轮评审,确定拟入选对象。(二)公示。审议通过的乡土人才名单在市农业局网站公示7天。(三)确定名单。拟入选对

5、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公布入选名单,再由市农业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九条乡土人才应在市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1.做好所在行业领域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专业特长及实践经验;2.发挥专业特长优势,帮助农民生产过程的难题,参与技术攻关;3.参与技术交流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动活动;4.配好做好乡土人才宣传工作。4第十条入选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承诺自签订协议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2年以上(含2年)。第十一条入选者由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农业局。第十二条入选者在培养期内调出我市的,应及时

6、向市农业局提交报告,根据培养协议停发或追回培养经费。第十三条入选者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取消入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汕头市乡土人才评审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由市农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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