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ID:34191457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04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_第1页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_第2页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_第3页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_第4页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_第5页
资源描述:

《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科学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王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工伤救济不在仲裁的误区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强的力度对社会劳动风险进行了统筹。增大了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劳动者抗御社会劳动风险的能力。这是工伤保险在实体法上的进步。但笔者认为在程序法上被带进了一个误区,即将工伤救济设置为公法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设置成为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社会法律关系,导致工伤救济法律程序的错位。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

2、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三: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二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部门法律。特别是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权利救济是通过不同的部门法施行的。无法纳入某种法律关系则无从得到某一部门法的救济,即法律常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同时不同的部门法救济的原则方法不同,也会导致救济的结果不同,可见法律关系设置的科学性对于权利实现的至关重要性。...  现代法律划分为三大法域:所谓公法,是调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个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其特征有“法律禁止不得为”,即常说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得

3、调解”。所谓私法,是调整私人和组织之间的法律。其特征有“法不禁止可以为”,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都是私人的自由空间,允许协商。所谓社会法的则是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法。特征是弱者保护原则。现行工伤救济,一开始就得向政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具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在性质上就成为政府针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具体性质行为,构成了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  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公法上的两点特征: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作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要外部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强势主体,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是正确的设置。但将工伤救济放到这个程序

4、上来,则出现严重问题。特别是当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不服政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行政诉讼救济程序后,弊端就暴露无遗。事实是论证的依据,介绍三个真实的案例,可以看到工伤救济法律关系设置的错位。借用已经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法领域的工伤救济实案说明:  案例1.工伤救济标准上的冲突...  事实:2004年2月,唐某等十几名农民工被叶某招聘,为A装饰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包工头为罗某。唐某等人从叶某手中领取工资,没有任何书面合同。2004年4月7日,叶某让待料歇工的唐某等人来到B装饰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包工头为徐某。第二天唐某在施工中不幸失足窗外造成瘫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5、定为一级伤残。唐某要求工伤待遇。  救济:行政认为:建筑法禁止私人承包,徐某是非法用工主体,唐某的工作是B公司的组成部分,唐某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一审认为:以没有书面合同和包工头徐某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就推论唐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论推理,撤销工伤认定。终审法院认为: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推理上存在逻辑错误。与唐某和A公司之间同样没有书面合同,且属于A公司待料歇工人员相矛盾。维持了一审的撤销判决。  时间:2004.4-2006.4  程序:该案经过两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一次工伤复议,两次工

6、伤审理,一次民事诉讼。  案例2.工伤救济认证上的冲突...  事实:2004年5月8日,农民工蒋某经人介绍到C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作业。据蒋某所称:2004年5月20日下午在撤墙裙中,一铁屑飞进右眼,当时只觉得有些不太舒服并未过多在意,到了夜晚出现红肿疼痛,第二天下午无法忍耐去了市人民医院检查,该医院放射科诊断蒋某眼眶内有异物。5月22日蒋某打电话告诉工友李某,说自己眼睛里飞进了渣渣要进医院了,李某寄了几百元钱给蒋某。5月24日蒋某住入市铁路中心医院,5月26日手术取出右眼金属铁屑,6月2日蒋某出院,医院出具了相关证明。蒋某要求工伤待遇,双方就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  救济:行政认为:用

7、人单位举证对蒋某不是在工地受伤举证不能,遂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一审认为:行政认定工伤所采信的证据为孤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工伤认定。终审认为:劳动行政依照职权收集的有效证据不足以推翻用人单位不是工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所受之伤发生在施工场所,维持了一审的撤销判决。  时间:2004.6-2005.10  程序:该案经过一次劳动仲裁,两次工伤认定,一次工伤复议,两次工伤审理。假设一方不同意庭外调解,又得启动民诉程序。  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